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制定部门:江苏高法 生效日期:2008年4月17日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有关规定,针对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实际,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对被告的反诉请求、第三人的独立诉讼请求,应当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对本诉诉讼请求,仍然按原收费标准收取。
除前款规定清况外,人民法院因其他原因决定将多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均不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第二条 原告基于多个事由提起多个独立诉讼请求的,按照各个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分别计算交纳诉讼费。
第三条  同一案件同时具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十六、十八条规定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只适用一次减半收取。
第四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害牲名权、名称权、肖橡权似及其他人咯权案件的标准收取。
第五条 解除同居关系及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申请公司解撒、清算的案件,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诉讼标的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用。
第七条 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按照财产受理费的三分之一交纳申请费,担不得低于50元。
第八条 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崔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处理。
第九条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后未经法院同意,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法院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应当按照苏高法[2000]38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移送事项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上诉须知,并在上诉须知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诉费的计算方式。当事人签收的,该上诉须知视为崔费通知。上诉须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后未经法院同意,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或被上诉人承担的,审理案件的审判庭应将原告或上诉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退回预交人,并及时向被告或被上诉人发出交费通知。被告或被上诉人拒不交纳的,应及时移送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似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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